保险法第16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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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wxh2751 时间: 2026-5-12 19:39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,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,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。
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,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,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。
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,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,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。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,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;发生保险事故的,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。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,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;发生保险事故的,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。
作者: bwer 时间: 2026-5-12 20:28
普法吗?
作者: npcjy 时间: 2026-5-12 21:16
一直觉得保险对于普通人完全不对等,密密麻麻的免责条款和专业术语,普通人根本看不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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